置善會簡介
置善會日誌
義工守則

義 工 守 則

01. 必 須 衣 著 端 裝 及 穿 著 本 會 制 服 。
02. 必 須 留 意 言 行 , 以 免 影 響 本 會 形 象 。
03. 嚴 禁 與 服 務 對 象 交 換 或 索 取 任 何 聯 絡 方 法 如 電 話 、 地 址 等。
04. 請 勿 向 職 員 或 服 務 對 象 查 詢 個 人 背 景 或 將 所 知 資 料 向 外 間 透 露 。
05. 不 可 透 過 服 務 而 取 得 某 些 利 益 , 如 不 可 接 受 服 務 對 象 的 金 錢 回 報 、 不 可 向 任 何 人 借 錢 , 亦 不 可 隨 便 開 啟 服 務 對 象 的 抽 屜 或 私 人 物 品 。
06. 必 須 與 本 會 / 服 務 團 體 人 員 衷 誠 合 作 , 注 意 服 務 對 象 的 安 全 。
07. 嚴 禁 在 提 供 服 務 時 吸 煙 、 賭 博 及 飲 酒 。
08. 本 會 將 安 排 拍 照 工 作 , 義 工 不 得 私 自 拍 照 、 錄 音 、 錄 影 或 安 排 傳 媒 訪 問 。
09. 盡 量 避 免 攜 帶 大 量 金 錢 或 貴 重 物 品 到 服 務 團 體 , 以 免 遺 失 。
10. 在 服 務 兒 童 時 , 如 兒 童 過 於 頑 皮 , 不 聽 指 示 或 故 意 搗 亂 秩 序 等 , 應 請 服 務 團 體 職 員 協 助 處 理 , 切 勿 體 罰 兒 童 。
11. 不 可 與 其 他 義 工 私 下 交 換 所 負 責 照 顧 的 服 務 對 象 。
12. 請 小 心 看 顧 服 務 對 象 , 在 服 務 過 程 中 如 發 生 意 外 , 應 立 即 通 知 本 會 / 服 務 團 體 職 員 , 並 詳 述 事 件 發 生 經 過 作 以 便 出 恰 當 跟 進 。
13. 如 欲 送 贈 禮 物 予 服 務 對 象 , 義 工 應 先 行 通 知 本 會 委 員 以 便 作 出 安 排 。 不 宜 餽 贈 金 錢 或 貴 重 物 品 予 服 務 對 象 。
14. 如 義 工 因 事 未 能 依 時 出 席 / 缺 席 , 必 須 儘 早 通 知 本 會 委 員 或 活 動 負 責 人 。

醫 院 探 訪 附 加 守 則


01. 嚴 禁 向 任 何 與 病 人 的 護 理 及 治 療 無 直 接 關 係 者 透 露 病 人 的 任 何 患 病 詳 情 。
02. 嚴 禁 私 下 對 任 何 病 人 之 病 症 妄 下 診 斷 及 介 紹 治 療 手 法 。
03. 未 經 當 值 醫 護 人 員 許 可, 不 可 隨 意 餵 食 及 移 動 病 人 。
04. 不 可 與 病 人 離 開 醫 院 範 圍 。
05. 必 須 向 當 值 醫 護 人 員 報 告 病 人 的 一 切 意 外 、 受 傷 、 突 發 病 症 和 企 圖 逃 走 等 情 況 。
06. 不 可 隨 便 進 入 隔 離 病 房 及 有 簾 圍 著 的 病 床 。 當 病 人 需 接 受 醫 療 程 序 時 , 應 停 止 提 供 服 務 。
07. 嚴 禁 在 提 供 服 務 時 吸 煙 、 賭 博 及 飲 酒 。
08. 請 勿 在 病 房 範 圍 內 大 聲 叫 嚷 , 影 響 其 他 病 人 休 息 。